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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脱贫攻坚简报第101期

来源: 政策调研组 2016-11-03 13:22

  【编者按】稳定实现贫困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是要从政策层面,解决好贫困人口的教育、医疗、安全住房保障问题。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暂行办法》,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印发执行(潍办发〔2016〕26号)。潍坊市三个暂行办法,在落实好上级政策、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政策突破。“贫困户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在整合、明确各级现行教育资助困难学生政策的基础上,将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户家庭非寄宿生一并纳入资助范围,与寄宿生一样,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各自承担,其它政策资金按原规定渠道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予以补贴、大病保险、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政策、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的基础上,创新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贫困人口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需由个人承担的,由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全额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30万元。“贫困户危房改造暂行办法”在认真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的基础上,针对危房改造资金有限的现状,要求房屋危险级别鉴定费从县镇财政及扶贫资金中列支;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县级及以下政府负责兜底。潍坊市出台的脱贫攻坚教育、医疗、住房安全三个暂行办法,是针对最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托底公共政策,对于从制度层面建设长效机制,有效阻断贫困代际传递、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保障贫困群众住房安全,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现将三个《办法》全文刊发,供各地学习借鉴。

  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201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是指2016年4月15日以后经精准识别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未脱贫贫困户。

  第三条 加强对贫困户学生的全面资助,资助费用专项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免除贫困户家庭幼儿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2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助学金。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免除贫困户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非寄宿和寄宿学生全部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阶段资助。免除贫困户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免除贫困户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第八条 高等教育阶段资助。贫困户学生升入我市高校就读的,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在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第九条 免收学前教育保教费所需资金和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补助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各自承担。其它政策资金按原规定渠道落实。

  第十条 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做好贫困户学生身份核实工作。各级教育部门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规定流程,落实贫困户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直接发放到贫困户学生银行帐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相应的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基本医疗,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是指2016年4月15日以后经精准识别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未脱贫贫困人口。

  第三条 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条 设置惠民门诊和惠民病床。在县级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惠民门诊和床位,对贫困人口看病就医提供良好服务。

  第五条 给予医疗费用减免照顾。贫困人口在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住院治疗的,所在医院要对CT、MR等大型设备检查费和化验检查费给予医保个人自负部分30%的优惠减免。

  第六条 建立“先诊疗后结算”绿色通道。对患急危重症需紧急处置或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由所在医疗机构先行诊治和暂为垫支医药费用,待救治结束或出院时按规定一并结算。

  第七条 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年50万元。

  第八条 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政策。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方式、程序等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民字〔2016〕49号)执行,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第九条 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脱贫攻坚期内,市与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峡山区)按5:5、市与临朐县和安丘市按3:7、市与其它县市按1:9的比例承担,为贫困人口投保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慈心一日捐”、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贫困人口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需由个人承担的,由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全额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实施慈善救助。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爱心人士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捐赠,对经各项社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进行慈善救助。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第十三条 坚持基本医疗服务优先。贫困人口就医除病情必需的药物和项目外,应首选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努力减少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执行基层首诊和逐级转诊制度。贫困人口就医,应首先就近到当地镇(街)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住院时入住惠民病床。对确需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应逐级办理转诊手续。对确需紧急转诊的,可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人决定先行转诊,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鼓励通过对口帮扶、邀请上级医师会诊和远程医疗等手段实施诊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编辑:沈建波